仙桃市财政局
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仙财监处[2017]4号
仙桃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根据鄂财监发[2017]8号文件、鄂财监发[2017]11号文件的规定,市财政监督局派检查组自2017年8月21日开始,对仙桃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2016年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将延伸检查相关年度及有关单位,检查采取调账查阅的方式进行,被查单位按检查组要求提供了相关会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现对你单位作出检查结论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结论
(一)违规支出,金额 960元
市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列支客户名为个人小车燃油费4笔,金额960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之规定。
(二)未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
市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日常公用支出均未执行公务卡结算。
以上行为,违反了《仙桃市公务卡管理制度》“对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接待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公务支出费用,预算单位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之规定。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对违规支出,金额 960元的违规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之规定,责令改正,并上缴国库960元。
(二)对未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违规问题,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及时办理和开通公务卡,今后严格按照《公务卡管理制度》执行。
本处理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理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本处理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市财政监督局。如对本处理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省财政厅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3个月内向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起诉期间,本处理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仙桃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12日
仙桃市财政局主管 仙桃市财政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承办
地址:仙桃大道中段32号,联系电话:3232666-5667,电子信箱64658739@qq.com